歐共體承壓設備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/68/EU ,簡稱PED)的CE標志認證已于2002年5月29日起強制執行。歐盟是我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,因此,該指令的實施理所當然地引起我國鍋爐壓力容器行業,從2002年5月29日起銷往歐盟的壓力設備類產品(諸如滅火器、壓力表、閥件、安全閥、空氣柜、塔槽、管路、管件、蒸汽設備等裝載或輸送流體的設備)必須符合壓力設備指令(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, PED, 97/23/EC)。凡是設計壓力超過0.5bar的設備,無論其壓力、容積為何,均須符合CE-PED的規定。
根據PED規范,高于特定壓力/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的要求
1. 具備安全性;
2. 符合設計、制造、和測試的基本安全要求;
3. 滿足適當的符合性評定程序;
4. 貼附CE標志及相關規定的標示;
低于特定壓力/容積門檻的壓力設備和組件必須要
1. 具備安全性;
2. 依據完善的工程實務而設計、制造;
3. 貼附相關規定的標示(可以不必貼附CE標志) 產品歸類與符合性評定模式的選擇;
壓力設備指令CE認證產品技術數據需求
1. 產品尺寸及壓力規格說明;
2. 產品使用材料說明;
3. 產品設計及測試依據標準(ASME, ANSI, API, BS, EN…);
4. 產品外觀圖;
5. 產品設計圖;
6. 品質系統文件(檢驗規范)(ISO 9001證書);
7. 材料證明文件(物理及化學特性);
8. 壁厚測試程序(水壓, 氣壓測試…);
9. 說明書;
10.測試報告(可于廠內進行測試);
11.英文使用手冊;
12. CE/產品標牌。
歐盟承壓設備指令已由97/23/EC 更新為2014/68/EU,新指令于2016年7月19日起強制實施。承壓設備指令2014/68/EU(以下簡稱PED)適用于各類承壓設備制造企業,產品覆蓋所有最大允許工作壓力大于0.5bar鍋爐,壓力容器,壓力管道,壓力附件以及安全附件。 新老指令過渡日期如下: 2014.6.27: 新指令發布 2014.7.17-2015.2.28: 第13條過渡 2015.2.28-2015.6.1: 舊指令第9條和新指令第13條可同時使用 2015.6.1: 取消舊指令第9條 2016.7.19: 取消97/23/EC,全部實施2014/68/EU |
|
1. 認證模式的改變 Conformity assessment module changes
舊指令97/23/EC | 新指令2014/68/EU |
A1: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with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 | A2: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oduct checks at random intervals |
B1: EC design examination | B: Design type |
B: EC type examination | B: Production type |
C1: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 |
C2: Conformity to type based on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essure equipment checks at random intervals |
Remark: - 由A1模式改變為A2模式增加了認證機構的隨機檢驗的要求。認證機構可以在任意生產流程過程中抽樣測試; - 在舊指令里B和B1分別是型式檢驗和設計審查,在新指令里兩者統一為一個B; - C1改變為C2同樣是增加了認證機構的監督權力。 |
新指令認證模式選擇如下:
· Category I = Module A
· Category II= Module A2,D1,E1
· Category III = Modules B(design type) + D, B(design type) + F, B(production type) + E, B(production type)+C2, H
· Category IV = Module B(production type) + D, B(production type) + F,G,H1
2. PED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(PED附錄I)
主要內容有:
- 設計(例如:強度,可靠性);
- 制造(例如:組件的加工);
- 材料:符合歐洲協調標準的材料、獲得歐洲材料批準書的材料(EMA)、通過特殊評估的材料(PMA)
- 檢驗(例如:壓力試驗,驗收);
- 標記/驗收標識(制造廠商的驗收標識);
- 運行指南;
制造廠商按照PED要求,設計初期對產品進行危險性分析,以對產品設計提供評估依據。為此應防止組件或容器外殼由于機械故障所造成的危險,以及由此使介質外溢等。因此,危險性分析是組件設計的基礎。
承壓設備在設計時首先應考慮安全性,特別是在當制造廠商預料到的或者事先規定的運行條件時,下面所列為應考慮的問題:
- 危險性的減少或清除(結構總體設計,材料選擇,加工);
- 在危險性得不到清除時,保護措施的應用(主要采用安全裝置);
- 有關在殘留危險性運行的講解(在運行指南中說明);
所采用的標準必須按下列要求:
- 經考驗的標準;
- 歐洲材料許用或
- 專家鑒定許用規定。
3. PED指令風險等級劃分(PED附錄II)
根據PED附錄II的規定,承壓設備可分為I、II、III、IV四個合格評估等級。對于危險性很低的承壓設備可按照成熟的工程實踐SEP(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)進行操作。
為實現承壓設備的分類,制造商需要了解以下知識。
1) 設備類型
- 壓力容器;
- 管道;
- 壓力附件;
- 安全附件
2) 流體狀態:氣體或液體。在設備最高工作溫度下,若流體的飽和蒸汽壓(表壓)不超過0.5bar,則視為液體,否則應視為氣體。
3) 流體組別
1組 - 危險性流體:易爆炸的、極易燃的、高度易燃的、易燃的(最高許用溫度超過閃點)、劇毒的、有毒的、和氧化的;
2組 - 非危險性流體:1組以外的流體
4) 設備最高許用壓力PS和體積V/公稱尺寸DN
5) 設備最高工作溫度TS
根據以上信息,參照《風險等級劃分依據》制造商可以確定PED附錄II中的相關分類圖表,然后在選定分類圖中,根據設備的最高許用壓力PS 和容積V/公稱尺寸DN,標出坐標點,從而確定承壓設備的類別。
承壓附件既可按壓力容器也可按壓力管道分類,二者中取其相關的一種。當容積和公稱尺寸都被認為相關時,承壓附件的類別應取其中的最高類別。
安全附件一般被歸為IV類,但是作為特列,一些特殊設備的安全附件可歸屬于與其所保護設備相同的類別。
4. PED指令合格評定方法(PED附錄III)
I-IV類設備評估模式選擇:
風險等級 | 批量生產 | 單件生產 | ||
常規檢驗 | 質量體系 | 常規檢驗 | 質量體系 | |
I | A | A | A | A |
II | A2 | D1或E1 | A2 | D1或E1 |
III | B(生產型式)+C2 | B(生產型式)+E或H | B(設計型式)+F | B(設計型式)+D或H |
IV | B(生產型式)+F | B(生產型式)+D或H1 | G | H1 |
1) 模式A:內部生產控制
該模式要求制造商編制技術文件,包括:承壓設備的總體描述、設計圖紙、強度計算書、采用的標準清單、檢驗結果、試驗報告等。制造商在每臺承壓設備上打CE標志并提供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
2) 模式A2:帶最終評定監督的內部制造檢驗
除模式A要求外,由制造商執行最終評定(最終檢驗和壓力試驗),授權機構對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壓設備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, 除CE標志和符合性聲明外,體現授權機構的責任,在每臺承壓設備上打授權機構識別號。
3) 模式B:EU生產型式檢驗
由授權機構證明制造商生產的代表性樣品滿足指令要求。
除模式A要求外,增加了制造過程的內容。授權機構將對不符合歐洲協調標準或歐洲批準的材料,執行評審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頒發的證書;批準永久性聯接(焊接)工藝;驗證焊接和NDT人員已按規定進行資格評定和批準;同時,驗證樣品制造符合技術文件規定。授權機構將頒發EU型式檢驗證書,有效期10年。
4) 模式B:EU設計型式檢驗
由授權機構證明一臺承壓設備產品的設計滿足指令要求。除不需要驗證樣品符合技術文件規定外,授權機構的評審項目同EU生產型式檢驗。授權 機構將頒發EU設計型式檢驗證書,有效期10年。
5) 模式C2:型式符合性
制造商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U生產型式檢驗證書所述的型式和滿足指令要求。授權機構對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壓設備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, 在每臺產品上打CE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
6) 模式D:生產質量保證
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生產、最終檢驗和試驗,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U生產型式檢驗證書或EU設計檢驗證書所述的型式和滿足指令要求。
授權機構將評審質量體系,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,且必須對其進行定期審核,每3年完成一次全面復審。授權機構還將對制造商執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,以驗證質量體系的正常運轉,每臺產品打CE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
7) 模式D1:生產質量保證
按模式A編制技術文件。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生產、最終檢驗和試驗,保證承壓設備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8) 模式E:產品質量保證
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最終檢驗和試驗,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U生產型式檢驗證書所述的型式和滿足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9) 模式E1:產品質量保證
按模式A編制技術文件。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最終檢驗和試驗,保證承壓設備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E。
10) 模式F:產品驗證
制造商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U生產型式檢驗證書或EU設計檢驗證書和指令要求。
授權機構對每臺產品執行檢查和試驗,以驗證其型式符合和滿足指令要求。重點驗證焊接人員和NDT人員已按規定進行資格評定和批準;材料制造商簽發的證書;產品的最終檢驗和驗證試驗(壓力試驗)以及安全裝置的檢查。每臺產品打CE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授權機構簽發產品的符合證書。
11) 模式G:單臺驗證
制造商按模式A編制技術文件。授權機構檢驗每臺承壓設備的設計和結構,并在制造時按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和試驗,檢驗內容除EU生產形勢檢驗 模式的項目外,包括最終檢驗和驗證試驗(壓力試驗)以及安全裝置的檢查。每臺產品打CE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授權機構簽發產品的符合證書。
12) 模式H:全面質量保證
制造商按批準的包括設計、制造、最終檢驗和試驗的質量體系執行,保證承壓設備符合指令要求。
授權機構對質量體系的評審、定期審核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,同模式D。每臺產品打CE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
13) 模式H1:帶設計批準和最終評定特定監督的全面質量保證
除模式H的要求外,還需補充:
a) 制造商向授權機構提出設計批準申請,經評審符合指令要求后,由授權機構頒發EU設計批準證書;
b) 授權機構通過不定期訪問,對制造商執行的最終評定(最終檢驗和壓力試驗) 執行監督檢驗。